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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装配式建筑将会获得“减免面积”优惠

时间:2018-10-31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广州日报     阅读:30751

近日,记者从东莞市住建局官网了解到,东莞市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将对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容建筑面积减免的优惠。


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减免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装配式建筑减免计容建筑面积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实施细则》提出,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商品房建筑,办理各项规划许可手续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数值可在按照现行规范计算的数值(以下简称“规范值”)基础上核减不超过1.5%,所核减的建筑面积称为“减免面积”。减免面积不加收地价,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总面积,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东莞:装配式建筑将会获得“减免面积”优惠


此外,对应实体所在的建筑单体办理预售时,住建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对应实体的套数、面积和具体单元号,房管部门在项目建档时对相关单元予以锁定、不予办理销售手续。项目取得装配式建筑验收意见的,由住建部门函告房管部门对相关单元解锁准予销售。建设单位未按照东莞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的,减免面积的对应实体由政府相关部门以1元/平方米价格收购。对不足一套单元的部分,按一套进行收购,其中超出减免面积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价格收购。


另外,建设单位应在享受面积减免政策的项目中指定若干单元作为减免面积的对应实体,由住建、房管等部门实施销售监管。建设单位按照东莞市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的,对应实体可在项目验收后销售;未按相关规定实施的,对应实体予以收回。所指定的对应实体应集中在尽可能少的单体建筑中且尽可能相邻,其总建筑面积应与减免面积基本一致;项目同时含住宅、商业建筑的,应优先指定住宅建筑作为对应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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