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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23     来源: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     阅读:37863

文章摘要: 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3月22日起执行。



陕建节协【2018】6号


各相关单位:

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已被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为“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的评价工作,为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全面推进我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科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我会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办法


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科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行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行等级评定的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第二条  评价标识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GB/T50908)、《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GB/T51100)、《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识标准》(GB/T51153-2015)等具体条文进行评价。

第三条 根据省住建厅授权,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评价的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行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两个等级。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五条  按照住建部统一规定,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从获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从获得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六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评价标识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受理申请、查询事务,并自觉接受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对评价标识承诺书、评价标识申报书、自评估报告、评审结论性意见、项目档案信息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将按规定在绿色建筑项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建筑节能墙改办报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档案信息表”,每月初前三个工作日内向省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月报表”。

第十一条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我会将通过政府购买方式进行标识等级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选择我会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将按照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和费用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地方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申报“设计标识”的项目应具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且未竣工;

(三)申报“运行标识”的项目除满足“设计标识”条件外,还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具有项目正式竣工图、施工过程记录和验收手续、运营管理制度、运行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申报“运行标识”的项目无需获得“设计标识”。

(四)申报主体应为下列单位之一: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体。

4、申报“运行标识”的还应将物业管理单位做为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申报资料应真实、可靠、完整、有效,提供的所有资料须加盖申报单位(如联合申报的还需加盖联合申报单位)公章。

(一)申报“设计标识”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承诺书》;

2、《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书》;

3、《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自评估报告》;

4、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简介。

(二)申报“运行标识”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承诺书》;

2、《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申报书》;

3、《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自评估报告》;

4、项目正式竣工图、施工过程记录和验收手续;

5、 项目运营管理资料、运行监测报告;

6、 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单位简介。

“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评价所需材料除提供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在向协会报送绿色建筑评审资料的同时

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留取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申报单位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

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项目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留取项目相关信息;

(二)申报单位(主体)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三)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将告知申报单位20个工作日

内进行技术评审;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需补充的材料,并要求8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申报资料。

第四章 评价评审

第十八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协会将组建该项目的专家评审组,并明确一名专家组长,按照相关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规范的要求和评价标准,对申报项目各项数据逐条进行核实,评估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综合平衡论证,最终给出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原则通过,但需补充材料”、“暂缓通过”、“不通过”等四种结论。

第二十条  对“原则通过,但需补充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报协会秘书处,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该项目评审无效,需按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评价机构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论证或委托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项目函告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书面向协会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并留联系电话,个人意见须署名并留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妥善解决的项目,由协会函告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并由协会负责颁发绿色建筑标识等级证书(证书的编号、格式、规格按省住建厅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证书由协会负责统一编号、制作、发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行标识证书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的;

(二)证书或标识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二十九条  从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形式审查、技术评价、专家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掺杂个人杂念,不得收受礼物,严格遵守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  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与被评审的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或与被评价单位有直接利害冲突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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