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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3-24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39503

文章摘要: 为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139号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思想认识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党中央、国务院对海绵城市建设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的部署要求,在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城市建设仍存在“重地上轻地下”“重工程手段轻自然方法”等传统思维,城市排水设施目标单一、标准不高、系统不全、风险应对能力不足,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内涝、水体黑臭、初期雨水地表径流污染等问题。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通过绿色生态方法与灰色基础设施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城市水体、绿地、道路、建筑及设施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净化和缓释等作用,能够平衡城市建设与水生态环境的关系,实现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效应”有缓解的目标,同时,可以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大力科学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明确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把海绵城市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总体思路,坚持规划引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路、点面结合、整体提升,统筹“绿色”和“灰色”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和供水保障能力,着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让城市更加绿色、生态、宜居,实现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生态优先,自然调蓄。城市规划建设遵循人水和谐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保护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优先利用河湖水系、自然山体和园林绿地系统,优先采用生态措施,提升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自然调蓄和自然涵养能力。二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发挥城市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加强规划管控,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通过城市规划管理手段有效落实。三是分类推进,有序实施。坚持集约节约、经济适用、新老结合、统筹推进,新区建设和新建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系统实施,既有建成区结合旧城改造有序推进,做到功能性、经济性、实用性有机统一,防止盲目推进、避免形象工程。四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目标任务。2016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形成切合实际的技术标准规范。2017年年底前,省辖市结合城市建设需求,在市区范围内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范区,县(市)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全省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试点城市、示范区域、示范项目。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70%以上的雨水得到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得到有效削减,海绵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重点措施

(一)加强城市自然水系统保护与生态修复。强化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控,科学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生态保护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管理,恢复或保持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禁止填湖填河造地、非法圈圩和非防洪建设需要的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护好山水林田湖自然本底。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构建城乡一体、区域联动的空间格局,夯实海绵城市生态基底。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江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强水系沟通,严禁随意填埋水体,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改造渠化河道、恢复已覆盖的水体。重视滨水绿廊建设,强化河湖水体和岸坡生态化处理。加强河道整治,通过雨污分流、控源截污、河道疏浚和补水活水等措施改善河道水质,增强调蓄和行泄能力。

(二)提升园林绿地调蓄与净化雨水的功能。把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列入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内容,围绕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融合,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要求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城市绿地系统调蓄、净化雨水等功能。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城市公园绿地竖向设计。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尽量减少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等宜采用透水铺装;结合公园的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提升公园绿地滞蓄、净化雨水的能力。各地要充分利用植物园和苗圃基地,开展试验与研究,选育和储备适合本地生长、生态和景观效益良好的水生植物和耐水湿植物。省园艺博览会要积极为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提供样板和示范。

(三)建设海绵型道路和广场。转变道路、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排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新建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形式,采取不设道路侧石或在道路侧石预留雨水蓄滞通道等措施,增加道路绿地雨水吸纳能力。在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设计和施工中,推广使用透水技术,采用可透水材料、可下渗结构等,切实增加透水性。城市广场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要求,有计划对既有道路、广场实施海绵化改造。

(四)推进海绵型地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推广建筑雨水收集利用和屋顶绿化技术。小区室外步行道、停车场应采取透水铺装。鼓励住宅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或相应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建设要求。在城市低洼易淹易涝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同步考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与排水设施能力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践行生态优先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尽量减少建筑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屋顶绿化、下凹式绿地和下沉式广场。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透水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或雨水花园,有条件的要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借鉴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结合重点中心镇、综合规划建设示范镇等示范试点,统筹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措施,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小城镇。

(五)提高城市排水系统能力。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既要注重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就地吸纳雨水能力,又要全面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易淹易涝片区改造,实施雨污分流,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和排涝河道等基础设施,加强排水管网养护和城市内涝灾害风险排查,开展城市内涝灾害风险预警,全面提升城市整体排水防涝能力。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排涝体系的衔接;结合流域、区域治理,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和岸线生态整治,加强堤防、涵闸、泵站、蓄滞场所的管护和能力提升。严格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水体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根据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四、营造海绵城市建设良好环境

(一)落实城市政府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建设任务。各市、县(市)要抓紧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要求,密切合作,高效联动,形成推进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PPP模式,并加大公共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技部门要重点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气象部门要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园林、价格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

(三)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加强海绵城市技术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抓紧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指标体系、检测评价方法等技术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修订完善城市水系、公园绿地、市政设施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地方性政策规章。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四)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统筹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出让收益等财政资金,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城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支持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和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创新投融资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因地制宜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经营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研究雨水排放许可管理和收费制度。

(五)强化典型示范培育。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试点示范工作,抓好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的申报、组织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申报国家级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原则上从省级试点城市中择优推荐。各地要整合本地区相关力量,加强工作研究,结合工程实践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开展适宜技术研发,完善标准体系,培养技术和服务人才队伍,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强化试点示范项目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考核,确保发挥功能效益。

(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修订完善生态城市、江苏人居环境奖等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要求。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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