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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1-18     作者:骏绿网     来源: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46651

文章摘要: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施行后,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或以上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 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照高于最低等级即一星级或以 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注明绿色建筑 等级的,应按照该等级进行建设。

(全文)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市 质监站,市勘察设计、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物业管理协会, 各房地产、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企业,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 15-201-202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建科 函〔2020) 8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绿色建筑设计、 审查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施行后,我市新送审(以“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送审时间为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 15 -201 —202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审查。

二、 绿色建筑执行等级要求

《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施行后,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或以上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 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按照高于最低等级即一星级或以 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注明绿色建筑 等级的,应按照该等级进行建设。

三、 加强建设运行环节管控

各绿色建筑参建有关单位应严格履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建设运行主体责任,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 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验收、绿色建筑认定及运行全环节管控。

四、 其它事项

(一) 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绿色建筑执行有更高要求的, 从其规定。

(二) 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现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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