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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时间:2017-08-1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阅读:45264

文章摘要: 2012-10-31发布,内蒙古绿色建筑发展指南,内蒙古绿色建筑政策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二五”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全区绿色建筑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情况、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节约型校园建设都走在全国的前列。而绿色建筑的发展在我区尚处于起步阶段,绿色建筑的数量和覆盖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大。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求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的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房品质和住宅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住宅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健康标准、卫生标准,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四节一环保”工作,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 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与绿色建筑的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局面。
    2.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应用各种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不断提升建筑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各地实际相适应,充分考虑各地的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尊重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意愿和习俗,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4.依法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作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及标准规范,逐步使绿色建筑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三) 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要建立健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评价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城市新区建设、新批开发区建设要全部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造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群(城、镇)。
    2012年,各盟市都要积极行动起来,每个盟市至少确定一家开发企业,把其所有开发项目都建成绿色建筑。
    三、工作重点
   (一) 深入推进建筑用地集约化利用工作。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及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土地、水资源、生态基础的承载能力,引导城镇布局。科学规划和布局城市功能区,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公共服务区就近配套,减轻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土地利用效能,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结合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鼓励结合城市广场、大型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停车场、商场等公共配套设施。
   (二) 继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模式,突出抓好施工环节的监管,实行节能措施公示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不断提高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和工程质量水平。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突出抓好太阳能光热在建筑上的应用,因地制宜地抓好地源热泵技术和温泉水梯级利用。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同时认真组织好节约型校园建设。大力发展自然通风换气、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等技术产品,推广高效建筑用能设备。
   (三) 进一步推动建筑节水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采取节水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推广耐旱性种植、节水型植物和微灌、滴灌、渗灌技术,发展节水型绿化。开发利用雨水、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中水回用系统建设,鼓励利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因地制宜规划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水景建设。
   (四) 大力推进建筑节材工作。加大墙体材料革新力度,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大力推广以CL体系为代表的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和新型结构体系,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和江河淤泥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开发各种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防火保温材料。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实施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大力推广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度钢筋、钢结构及装配式结构施工技术等。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完善建筑施工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五) 加强建筑环境和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勘查机制,凡放射性指标等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的危害性指标未达到建筑场地环境安全性要求的,必须经过工程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加强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材料(产品)不得使用。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积极推广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提高建筑物和住宅小区(园区)的规划水平。
   四、主要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绿色建筑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推广模式,研究制定发展绿色建筑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 建立完善推广政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发展绿色建筑责任状,明确各地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当年任务。充分调动勘查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其设计、开发、建设绿色建筑项目。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草原杯”、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实行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时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等;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50%。
   (三) 强化产品技术支撑。尽快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明确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使用、拆除等环节的技术要求。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力争在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创新等领域取得突破。引进应用国内外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加以消化吸收,着力提高绿色建筑的技术含量。

   (四) 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活动,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评价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区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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