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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

时间:2022-07-21     作者:KiAile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办     阅读:17148

文章摘要: 《茂名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茂府办〔2022〕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茂名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茂名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文件精神要求,巩固和提升建筑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筑业是我市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为加强组织领导,更好支持我市建筑业做大做强,有效统筹协调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住建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茂名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和督办问效,坚持问题导向,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上,切实解决制约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和痛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责任分工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动全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打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充分发挥电白区“中国建筑之乡”品牌优势,引导和支持电白区创建广东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建筑业总部基地、绿色建筑产业园,创建广东省低碳建筑产业集成科技创新基地,打造建材集采交易中心、建筑行业技能培训中心,聚焦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管理,做实人才支撑,做活集中采购,做好行业标准规范,不断增强总部核心竞争要素,形成以设计、施工、研发、服务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发挥总部经济效应。支持茂南区、化州市争创“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茂南区、电白区、化州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扶持重点骨干建筑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我市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企业进入跨领域市场竞争能力。各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建筑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建设。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道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二、升级建造方式

(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到2025年底前,市中心城区(包括茂南区、电白区、三大经济功能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在土地划拨或出让等土地供应环节,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予以重点把关,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推行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引导建筑企业掌握装配式建筑建造技术,通过自主建设或与外地企业合作等方式创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在本市新建楼盘样板房装修中,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使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推动BIM技术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五)发展绿色建筑。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有序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高起点谋划电白、高州绿色建筑产业园,吸引装配式、新材料的研发和生产企业入园经营发展,打造产业体系完善的绿色建筑产业建造基地。依托绿色建筑产业园,逐步建立绿色建材研发、生产、质量认证、标准制定相关机制。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六)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市每年不少于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开展服务,规范咨询服务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代建中心,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七)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建筑领域科技创新,充分发挥广东省城乡建设科技协同创新中心茂名中心的作用,大力开展科技、政策研究和攻关,为建筑企业提供产业链上、下游的科技服务。支持我市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强与省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推动建筑领域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建筑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建筑企业,按照我市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八)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并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标准计列工程优质费。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有序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茂名银保监分局、市代建中心,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三、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九)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制定我市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对名录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2家,建筑业产值达到百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4家。各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应分别制定具体培育目标,争取用2至3年时间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特色明显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将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市级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可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分别设立扶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工程获奖、经营业绩良好、总部迁入的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等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研究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加快国有建筑企业改革步伐,激发企业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十)增加建筑产业人才供给。支持本市企业人才积极参加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深化建筑业产学研联盟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融入我市建筑业产学研联盟,加强与国内高水平大学、知名企业及培训机构合作,积极发挥我市“两本四专”等大专院校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优势,大力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性、复合型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依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依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持行业协会、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等社会力量与各级院校联合办学,研究建设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定向委托培养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扶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支持建筑企业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加强行业自律,打造茂名品牌,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联合开拓市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省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各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积极发挥我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作用,扩大“转贷资金”规模,鼓励各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根据地方财政实力和企业需要,设立建筑业专项“转贷资金”,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等“应急”问题。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税收政策辅导,主动上门服务,避免企业税务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服务水平,推广总部经济模式,为建筑业创造更好财税金融环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十三)打造建筑业“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在电白区开展试点,以电白区建筑业总部为载体,研究设立建筑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筑业“店小二”服务中心,整合归集市场监督、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涉及建筑业企业的审批服务职能,凡是涉及建筑业的服务事项均可在建筑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一站式”统一办理,落实“最多跑一次”,真正实现审批提速,助推建筑行业发展。(牵头单位:电白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茂名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四)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强化“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对建筑业的服务保障,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建筑业犯罪侦查、检察及审判工作,建立一站式受理、专业化办案、公检法联动办案工作机制,对业主单位拖欠工程款、项目经理挪用侵占公司资金、伪造印章、合同诈骗等侵害建筑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为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牵头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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