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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住建局:3月1日起 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有新要求

时间:2021-02-07     作者:jungreen.com     来源:泸州住建局     阅读:109673

文章摘要: 近日,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官方指导文件。 文件明确指出未来泸州市绿色建筑星级执行、海绵城市建设、BIM、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其要求、标准等重要信息,该文件将于3月1日起在泸州市正式实施!

近日,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多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官方指导文件。

文件明确指出未来泸州市绿色建筑星级执行、海绵城市建设、BIM、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及其要求、标准等重要信息,该文件将于3月1日起在泸州市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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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绿色建筑方面,文件提到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要求。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的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15 万㎡的新建住宅小区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一星级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万㎡的公共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二星级要求。

装配式建筑方面,单体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或地块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钢结构工业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

海绵城市建设方面,新建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屋顶绿化率、下沉式绿地率、地面透水铺装率满足《泸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要求。

BIM方面,政府投资单体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3万㎡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地块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的地下车库或地下建筑;跨江桥梁、互通式立交、城市综合管廊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BIM建筑信息模型,并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供BIM竣工模型。



具体文件详情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将泸州建设为成渝地区高品质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泸州市房屋建筑建设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要求》。

第二条  本《建设要求》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各县区、园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要求》是对规划用地范围建设工程进行建筑、景观、配套设施、防空地下室等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后期物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本《建设要求》未明确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第五条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均应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执行。有地方标准的,应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综合考虑日照分析且满足日照要求。

第六条  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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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一星级要求。1.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2.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3.居住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15 万㎡的新建住宅小区;(三)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万㎡的公共建筑应至少满足绿色建筑二星级要求。 

第七条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设计和安装能耗监测系统,建成后应纳入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三章  装配式建筑

第八条  以下建筑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1.单体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或地块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0%;

2.计容面积15万㎡及以上的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容面积的50%,装配率不低于30%;

3.钢结构工业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

第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和超100米的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装配式建筑。

第四章  海绵城市及配套设施

第十条  新建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屋顶绿化率、下沉式绿地率、地面透水铺装率满足《泸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要求,鼓励中水回用(雨水利用)。雨、污水排口安装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和水质传感器,并接入海绵城市监测管控评估平台,地块雨水出口设置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第十一条  所有地下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建设,严禁架空。

第十二条  按照管径不同,建设单位应在排水管网工程覆土达到场地设计标高后、竣工验收前,采用人工或者内窥镜检测管道质量。

第十三条  新开发地块(含住宅小区、商业、公共建筑等)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并分别对应接入市政管网系统。楼栋内除楼面雨水可接入雨水管网外,其余管网均应接入污水管网,并设置防臭设施。

第十四条  室外地坪标高(即±0标高)以上的污水管网与地坪标高以下的污水管网应分开布设,地坪标高以上的污水严禁通过地下室排放。

第十五条  污水管网优先采用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双平壁钢塑复合缠绕管、高密度聚乙烯热态缠绕结构壁B型管(克拉管)、PE直壁管。检查井应采用成品或钢筋混凝土现浇,不得采用砖砌检查井,防止渗漏。

第十六条  所有地下管线同步设置标识铭牌,标识铭牌应明确管网性质、路径、管径大小等内容。

第十七条  供电、给水(含二次供水)、燃气、通讯、广电等与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且应符合相关规范及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围墙颜色及形式应结合项目整体风格,综合安全性、美观性、整体性合理设置,原则上不设置为实体。

第十九条  车行出入口应结合项目周边路网情况,综合考虑安全性、通达性、便利性合理设置;人行出入口应结合市政道路上公交车站布置,分散设置于小区各个方向。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等需求的环卫设施。公厕宜临城市市政道路设置,按照一类标准城市公厕配套建设,且建筑面积不小于70㎡;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不小于120㎡,垃圾收集站与住宅楼直线间距不小于10米。需设置垃圾收集车辆专用作业区(面积不小于100㎡),并预设车辆进出路线,垃圾收集车辆不得在住宅小区内穿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所有设备用房应尽量设置于地下室设备层,确需设置于地面的,应结合景观绿化,做好防护和美化。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应配套足够的照明设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防止出现灯照死角,保障夜间人行、车行安全;鼓励采用太阳能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按照航空障碍管理相关要求,设置规范配套的航空障碍灯,保障航路上空及飞行区周围建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房屋建筑地下车库地坪应采用阻燃美观、耐磨防滑、降尘降噪的材料做二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临近市政道路侧的后退红线范围人行道、绿化设计应与市政道路相匹配,建成后同步移交市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园林景观

第二十六条  小区绿地布局设计要求:1.宅旁绿地宽度宜保留10米以上;2.道路距离围墙、边坡、挡墙宜1米以上,便于形成绿化隔离空间;3.集中绿地面积超过3000㎡时,中间应增设人行步道,提高与绿地的参与性。

第二十七条  根据小区绿化条件,按照可设尽设原则,实施以下活力空间:林下休闲空间、健身活动空间、健身步道空间、硬质广场空间,鼓励设置园林小品空间。

第二十八条  配套绿地设计要求:1.植物设计应注重本地化、乡土化、多样化、节约化;通过乔灌草合理搭配、常绿落叶植物合理搭配、开花色叶植物合理搭配,展示园林植物景观。2.植物设计应根据不同场地的功能需求,采用孤植、列植、群植等不同方式进行配置;3.与市政道路合并的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区域,宽度10米及以上的应设置单排行道树,间距不超过12米;宽度20米及以上的应设置双排行道树,间距不超过12米,或设置宽度不低于5米的绿化带;商业用地的区域,应设置与环境相符的绿化景观。4.屋顶绿化覆土厚度应不低于30cm;采用轻型屋顶绿化技术的覆土厚度应不低于10cm;5.海绵城市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在植物配置上宜采用常规绿化品种;6.海绵城市雨水花园宜设置在集中绿地内。在植物配置上宜采用常规绿化品种和水生植物品种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绿地生态性和景观性相兼顾;7.边坡、挡墙、围墙、地下车库出入口等区域均应实施立体绿化;8.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围合绿地公共空间,包括实体围墙、景观隔断等。

第二十九条  其他附属设施:1.采光井、变电箱、垃圾库、公厕、消火栓、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等地面建构筑物均应配套相应的绿化景观设计进行美化;2.地面停车位设计,应在车位后排设置遮荫乔木,每三个车位之间设置隔离绿地配置遮荫乔木,地面采用透水材料,形成生态式地面停车位。3.小区内部设置的座椅、垃圾桶、照明等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六章 物业配置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内主出入口设置小区整体示意图并设置不小于5㎡的电子显示屏。小区内显著位置和单元入户口等设置尺寸、规格一致的宣传栏、公示栏。

第三十一条  9层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按照总投影面积不低于60%设置架空层。9层以下的住宅小区按照总建筑面积的5%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其中3%设置公共空间。架空层原则上设置在小区主出入口、道路交叉口、小区四方边沿角落等楼栋。

第三十二条  架空层、结构转换层等公共空间属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共有用房在物业承接查验时,由开发企业移交物业企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配置。各门卫值班岗亭按照不低于10㎡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原则上独立设置微型消防站、防爆器材存放室、防洪物资存放室,且面积分别不低于5㎡。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合理的人流集散空间。设施设备用房地面应当作防尘、防静电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小区智慧物业建设数据纳入全市物业一体化监管网,做到后台数据共联共享。

第三十五条新建小区防护窗安装不得超过外墙立面,内置防护窗应设置逃生窗口。

第七章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

第三十六条  小区安防设施1.住宅小区出入口应同步设置门禁系统,单元入户设置一键式可视化呼叫系统,围墙设置周界报警系统,车库出入口设置车闸自动识别系统。智能化系统与房屋主体应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2.公共区域防护: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小区内的主要交叉路口、车库的主要通道、电梯等关键部位应实行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单元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置挑檐、防坠落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上部,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坠落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第三十九条  外墙饰面:1.应结合建筑功能、色彩及造型需求选择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的建筑材料,采取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2.建筑高度超过18米的房屋建筑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外墙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板)。3.建筑高度超过18米的房屋建筑玻璃宜采用安全玻璃。

第四十条  消防设施设置1.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正前方严禁设置停车位。3.消防救援窗间距应小于20米均匀布置,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两个。

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和商业建筑的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应当硬化并按照相关规定划定消防标识、标线和登高作面线,单元式建筑楼道设置安全出口标识、楼顶划定逃生标线。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等涉及开展消防救援的临近区域种植的植物不得影响消防救援(植物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米)。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上一层,可与监控室合并设置,但不得压缩消防控制室使用面积。

第四十二条  为便于电梯维修管理和电梯出现故障时无阻碍进行施救和检修,居住建筑入户电梯不得设计为直接入户。

第四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其防火分隔、建筑构造和安全疏散、充电设备线路等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八章  其他要求

第四十四条  人防设计专篇应明确悬挂人防标牌的式样、规格、材质、数量、悬挂位置,以及室内墙面色带文字标识等,具体要求详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在防空地下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人防标识标牌制作、悬挂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应做好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和施工;并应将人防工程专用过滤吸收器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

第四十六条  以下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BIM建筑信息模型,并在竣工验收阶段提供BIM竣工模型:1.政府投资单体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社会投资单体建筑面积3万㎡及以上的公共建筑;2.地块总建筑面积10万㎡及以上的公共建筑;3.建筑面积2万㎡及以上的地下车库或地下建筑;4.跨江桥梁、互通式立交、城市综合管廊项目。

第四十七条  分期设计的项目,总平面场地道路、配套设施、消防设施、园林绿化等应统筹考虑,且分期项目应能确保独立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  条居住建筑厨房应设置变压式排烟道,设置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楼面管线应在主体设计中同步考虑,并与建筑主体外观协调。

第四十九  条承担本地勘察、设计任务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建设要求》和国家、省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通过“泸州市建设工程多图联审公共服务平台”上报设计成果资料,经审查合格后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建设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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