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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11     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阅读:52607

文章摘要: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培育发展更多的第三方审查机构,防止变相垄断,推动投资项目加速落地,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审查机构名录管理有关事项


粤建市函〔2017〕219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培育发展更多的第三方审查机构,防止变相垄断,推动投资项目加速落地,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审查机构名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审查机构不再作总量控制。新增设机构和原机构增项均无需提供测算报告,审查机构只需填写《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备案申请表》,经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我厅对外办事窗口。我厅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要求的,录入审查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二、鼓励跨区域审图。各地级及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市外审查机构,在本市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开展审图业务,促进审图市场的充分竞争。

三、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在保证审图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要落实专人对施工图审查进行全过程跟踪,及时向建设单位通告初审意见和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等情况。对勘察设计单位拖延修改时间或多次修改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提醒建设单位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整改。

四、强化动态管理。审查机构须在机构名录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2018年1月1日前已逾期但未完成延期手续的,审查机构的名录备案证书自行失效,我厅将按规定将其从机构名录中删除。对不再满足条件要求的审查机构,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降低类别或从机构名录中删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2723号)即行废止。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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