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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15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阅读:40766

文章摘要: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6年6月21日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02号,吉林省绿色建筑补贴政策


吉财建[2016]502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教育局,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发展,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6621
 
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发展方面的引导类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达到省级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深浅层地能、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及节约型校园示范项目。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住建部门、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筹措;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下达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住建厅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信息公开;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监督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检查,组织项目专项验收
省教育厅职责:参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项目实施、信息公开、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市县住建、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执行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市县住建、教育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范围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取得省级以上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
   (三)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装配率20%以上的项目。
   (四)省级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30元;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奖补20元。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深层、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60元;利用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5元。
   (三)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补40元。
   (四)省级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根据示范项目投资额、实施规模等予以补助。
第八条 同一单位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奖补资金。
第九条 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须当年实施并投入使用。实施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地级市的新建居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二)县(市)级的新建居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规模为20000平方米以上;
   (三)既有居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项目,实施规模为40000平方米以上;
   (四)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规模为10000平方米以上;
   (五)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中的新建单体公共建筑实施规模为5000平方米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实施规模为30000平方米以上。
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性行业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受上述规模限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每年630日前,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省属普通高校、市县住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初步安排计划;项目竣工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提出项目奖补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财政拨款学校的节约型校园示范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及部门资金安排建议,拨付奖补资金;其余建筑节能项目,实行“先实施,后拨款”方式。省财政厅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和资金安排建议,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各级住建、教育部门负责项目指导和管理,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奖补资金的专款专用。奖补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承担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5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印发的《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4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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