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骏绿网!

当前位置:

首页 >绿建资讯 >政策法规 >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8-17     来源:海南省住建厅     阅读:30945

文章摘要: 琼建科函〔2014〕162号,2014年4月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建科函〔2014〕16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规划、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96号)和我厅《关于分解下达“十二五”绿色建筑目标任务的通知》(琼建科[2014]26号),积极推进在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等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在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可有效提高其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效应。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加强建筑质量管理、提升建筑品质的重点内容,积极推进。
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
各市县要本着经济、适用、环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一)海口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其它市县新建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鼓励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
(1)政府投资
(2)2014年及以后新立项
(3)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
(4)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住房)。
(二)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鼓励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绿色住宅小区。
三、完善实施机制
各市县、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把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在节能评估审查、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要求,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规划报建阶段)时,要组织绿色建筑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出具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注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等要求。建筑节能评估审查结果及相关资料应作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时,要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明确。
四、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负总责。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海南省现行建筑设计标准以及《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补充细则》或《海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住宅补充细则》(琼建科[2013]194号)进行绿色建筑设计,保障性住房设计还应满足《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就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审查合格的项目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另行进行专门评价。2014年5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但未执行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或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申请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向海南建程建筑节能研究中心申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奖励和分别返还20%、4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标签:
绿色建筑
看直播
找资讯
找产品
赏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