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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时间:2017-08-16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阅读:68201

文章摘要: 江苏省绿色建筑政策,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江苏省绿色建筑补贴政策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苏财建〔2012〕372


 

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绿色建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数量稳居全国首位、率先开展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率先在保障性住房中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全省上下初步形成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发展绿色建筑在我省仍处于起步阶段,绿色建筑项目的比例仍然偏低,各地绿色建筑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突出,全社会主动实施绿色建筑的意识和氛围尚未形成。

作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匮乏地区,现阶段在我省推广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我省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高峰期,每年新增各类民用建筑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大规模建设和资源低效率利用,造成了很大的资源环境压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节能,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也是缓解我省资源能源供应紧张局面的现实有效途径,同时还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化、提高建筑居住舒适度、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各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动绿色建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利益,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动全社会积极性,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省绿色建筑基础工作扎实,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省情特征,适度提高我省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自2013年起,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全面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力争到2015年,全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超过1000项,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新确立15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在全省逐步建立起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行政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四大体系,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和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江苏绿色建筑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二)工作原则

1.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强化政府的引导、示范和扶持作用,加快政策法规、标准标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约束和推进机制。同时要注重培育绿色建筑服务市场,发展壮大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机构,激活绿色建筑实际需求,调动各方主动参与实施绿色建筑,促进绿色建筑工作长期可持续发展。

2.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充分考虑我省苏南、苏中、苏北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气候条件的实际情况,区分城市、乡镇,老城区、新城区等不同地区、以及公益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等商业公共建筑,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不同项目类型,科学合理地推广适宜、经济的绿色建筑技术,实施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不搞一刀切。

3. 点面结合、全面发展。要突出抓好单项工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同时要注重绿色建筑技术区域集成应用,大力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既要注重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同时也要注重工作模式、推进机制的创新,从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加强绿色建筑把关。

三、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一)提高绿色建筑评价标志效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采取不定期组织方式,成熟一项标识一项。

(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流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采取逐级备案上报制度。申请省绿标办组织评价标识的,应经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推荐上报;申请国家相关机构组织评价标识的,除了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经省绿标办备案方可推荐上报。未经省绿标办备案直接报国家相关机构评价标识的项目,一律不计入对各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考核完成指标,不得申请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财政奖励。

(三)明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职责。省绿标办要做好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评价标识管理,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并组织全省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申请国家和省相关财政奖励;各省辖市建设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当地绿色建筑申报项目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定期统计当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总体情况,并组织当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申请国家和省相关财政奖励。

(四)提高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项目绿色建筑咨询设计的专家,以及其它原因与申报项目有关联的专家不得参加项目评价标识审查。

四、实施绿色建筑财政政策激励机制

(一)做好国家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组织工作。各地要充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情况,指导项目单位汇总好规划设计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报告、工程建设审批文件、性能效果分析报告等资金申请资料。

(二)建立绿色建筑省级配套资金奖励制度从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绿色建筑二星、三星奖励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一星级设计标识的项目,按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在设计标识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平方米奖励。

(三)严格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国家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奖励资金原则上一并拨付;对于商业性住宅项目,奖励资金兑付给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后,由购房人凭商品房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奖励资金。

五、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一)突出抓好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按江苏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协调、推动作用,指导示范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在示范区内实施一批高标准绿色建筑项目。

(二)引导鼓励创建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各地应根据国家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相关要求,动员城市新区对照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编制完善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要求,争取每个省辖市至少创建一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六、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保障工作

(一)强化组织保障。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绿色建筑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绿色建筑工作。各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创新工作机制,形成省市县协调一致,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完善推广政策。制定出台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或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江苏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在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华夏奖扬子杯建设科技奖等评奖活动中,积极引导建设、设计及施工企业创建绿色建筑,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评选的参考条件优先推荐。各级财政部门安排政府投资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将绿色建筑增量投资一并纳入预算。鼓励各地设立绿色建筑配套奖励资金。鼓励各地实施容积率返还、城市配套费减免等其他扶持政策。

(三)强化绿色建筑科技支撑。加快实施《江苏省绿色建筑技术路线研究》、《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研究》等研究课题,编制出台《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地方标准。围绕绿色建筑共性技术编制发布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计咨询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科研攻关和应用示范,提升我省绿色建筑技术水平。

(四)提高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水平。加强绿色建筑专家管理,扩充省级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增加地方专家比例,并建立入库专家考核调整机制。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培训活动,将绿色建筑技术作为规划师、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应根据省厅统一部署,筹备组织相关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省绿色建筑技术培训。

(五)严格绿色建筑目标考核。将各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完成情况、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情况、绿色生态城区创建情况纳入一年一度的建筑节能考核评价工作中。各地应按照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分解的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强化检查督促,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929

附件下载:江苏省绿色建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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